享受完福利假期、拿到年终奖,一些员工选择在年后辞职,不少企业近期迎来“离职潮”。
面对这股离职热潮,企业需注意这些风险点!

众所周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者根据本法条的规定,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是否也必须要在一个月期满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呢?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3日,常先生入职某贸易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2日,常先生向公司递交辞呈;2022年8月22日,公司已批准常先生的离职请求,要求常先生在三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即可。
于是,常先生向公司提出“根据劳动者提前30日辞职的法律规定,自己辞职的预告期满是9月11日,到那时公司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如在此之前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对于常先生的诉求,公司不予认可,于是常先生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离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赋予单位的权利。劳动者在递交辞呈后,如果单位没有在30日内予以批准,劳动者不得离岗。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提出辞呈后,如单位需要,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30日的劳动义务;如单位不需要,在预告期30日内,单位可随时同意劳动者离职并做好工作交接。
本案中,常先生于2022年8月12日向贸易公司递交辞呈,贸易公司收悉后,常先生的辞职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常先生因9月15日才能到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提出要等预告期30日满再办理离职手续的要求,是对法律条款的错误理解,而贸易公司在预告期内批准同意,并让常先生办理离职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常先生的仲裁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常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系法律从保护员工权益出发,赋予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很多人在这一块都会产生误解,因为《劳动合同法》说了非试用期员工辞职,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因此很多员工就认为我提前30天写了辞职单,那么公司就必须要等30天后才能让我走人,如果让我提前走就涉嫌违法辞退!
实际上,这个提前30天,实际上是给公司的缓冲期,并不是给员工的缓冲期。
《劳动合同法》在这一块实际上是公平的。
一、有公司可以立即辞退员工的条款,同时也有员工可以立即辞职走人的条款。
比如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公司就可以让员工立即走。
反过来,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员工在告知公司后,就可以立即走人,并且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有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也有员工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员工如果因个人原因辞职,在非试用期内,也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则公司有权不同意,如果员工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可以主张由员工赔偿。
那么重点就来了,无论是辞职还是辞退,都是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方通知另外一方的行为,实际上只要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送达通知到另一方即发生效力。

员工提出离职后,基于某些特定原因,可以要求申请撤回辞职申请吗?如果单位不同意撤回,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一)劳动者要求撤销解除通知原则上不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5.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免除了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义务,劳动者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除用人单位同意的外,一般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7条:
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延迟复工未按期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要求撤回离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离职申请自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期办理离职手续不影响离职申请的效力,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劳动者提出离职至办理离职手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可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分别确定。
(二)在30天期限届满前,且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劳动者可以撤回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届满前,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但用人单位如在三十日内已与劳动者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或已对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及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协商达成一致,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