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然而,相对于传统就业方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社部于近日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从订立原则、形式和效力,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协议订立等多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并推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三方)》等3个可借鉴的法律文本,旨在引导企业与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明确用工双方义务,预防因企业不规范用工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在人社部发布的指引中明确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定义,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同时,文中也明确了企业应该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书面协议,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企业要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工作的持续性、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近期,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3月1日起,上海的快递外卖小哥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上海市最新发布的《条例》中从灵活就业服务、灵活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细化保障措施。在本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通过书面协议同时《条例》中也明确了上海市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用工,根据具体用工情形,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企业、行业协会与工会、劳动者代表等可以就业务定额、计件单价、职业安全健康等开展协商,合理确定定员定额、休息办法、计件单价、抽成比例、考核奖惩等标准。新就业形态相关措施将为企业提供更为严谨的合同文本和操作指南,HR需要及时了解新规的变化和内容,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同条款的制定和调整,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需要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培训,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劳动合同的条款和权利义务,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企业的稳定性。